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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5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梁雨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梁雨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568-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7-1号南宁。代表人李灿前,副行长。被执行人梁雨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梁雨频名下登记有隘洞镇苗圃开发区至土产之间的土地三块(土地权属证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11006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0330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11007)、东兰县第三开发区房产(房屋权属证号:兰房权证兰字第××号)、县城三期工程的土地一块(土地权属证号:兰国用2009第2801060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梁雨频名下位于隘洞镇苗圃开发区至土产之间的土地三块(土地权属证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11006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0330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11007);二、查封梁雨频名下位于东兰县第三开发区房产(房屋权属证号:兰房权证兰字第××号);三、查封梁雨频名下位于县城三期工程的土地一块(土地权属证号:兰国用2009第280106057);四、上述土地和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圣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