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柴文军与张冰、苏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文军,苏本利,张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699号原告柴文军,男,40岁。被告苏本利,男,41岁。被告张冰,女,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文军与被告张冰、苏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