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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柴文军与张冰、苏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文军,苏本利,张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699号原告柴文军,男,40岁。被告苏本利,男,41岁。被告张冰,女,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文军与被告张冰、苏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