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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叶孟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叶孟通,章佳佳,牟英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183号徳智和大厦裙楼1-2层及北幢16-17层,组织机构代码:09683632-X。法定代表人金一民。被执行人叶孟通,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章佳佳,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牟英莺,女,1968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叶孟通、章佳佳、牟英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4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孟通、章佳佳、牟英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35元、保全费2020、执行费45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孟通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松塘村东路桥大道的房产在2016年1月7日已查封,但该房产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叶孟通、章佳佳、牟英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叶孟通、章佳佳、牟英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孟通、章佳佳、牟英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0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