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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代军与朱再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代军,朱再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246号原告孙代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7日。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再强,男,汉族,生于1995年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代军与被告朱再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代军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代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孙代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何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