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7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胡金平与东阳市宏达电镀五金工艺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平,东阳市宏达电镀五金工艺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468号原告:胡金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梁英,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宏达电镀五金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溪滩。法定代表人:吴越飞,总经理。原告胡金平为与被告东阳市宏达电镀五金工艺厂(以下简称宏达工艺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梁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达工艺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金平起诉称:2015年6月20日,经结算,原告于2011年、2012年在被告处做杂工,工资尚未付清,尚欠15800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58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宏达工艺厂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因生产需要,不定时雇佣原告到被告处进行打混凝土、挖井等工作。2015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兹有六石口胡金平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在宏达电镀五金工艺厂做杂工,工资尚未付清,尚欠工资壹万伍仟捌佰元整。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录像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5800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凭,足以认定。被告未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但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综上,原告胡金平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宏达工艺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宏达电镀五金工艺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金平工资15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