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8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华发、杨光英拐卖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发,杨光英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28刑初83号公诉机关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发,男,1977年7月3日出生,苗族,高中,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辩护人罗永田,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光英,女,1973年9月14日生,苗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辩护人徐琴交,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发、杨光英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2日、6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鹏、盘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发及其辩护人、杨光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农历正月间,被告人王华发和其妻子杨光英在福建省宁德市打工期间,在街上遇到福建省福安市溪南镇红坑村半月里31号的钟某某(“金老板”),钟某某(由福建警方处理)看到杨光英怀孕,就问王华发和杨光英是否养得起该婴儿,如养不起可以拿给别人养。王华发便留下了钟某某的电话号码。2015年农历三、四月间,杨光英生下一名男婴,王华发便联系钟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在福建省福安市邬湾镇霞浦车站附近的一个不知名宾馆的房间内,经钟某某等人介绍,王华发、杨光英将杨光英所生的男婴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福建省福安市溪柄镇白沙村22号的刘某某、谢某夫妇。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华发、杨光英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共同的亲生子,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华发、杨光英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华发辩称其二人没有收到收买人的10万元,仅收到了3千元的营养费。也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才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不应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杨光英认为其二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华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华发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将亲生子送给他人的原因是该婴儿属于超生人口,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二、被拐卖婴儿已被解救,收养人对婴儿疼爱有加,未造成严重后果;三、收养方婚后多年未育,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四、无犯罪前科;五、无确实证据证实被告人所得的具体款项是多少。被告人杨光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光英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杨光英系从犯。杨光英系文盲,本身无主见。王华发文化水平较高,杨光英都是听从其的安排;二、杨光英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三、家庭具有现实困难。二人被关押后家里面有二个孩子无人照管,父母年迈;四、收养人对收养的婴儿痛爱有加,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4月,被告人杨光英在福建省宁德市打工期间产下一名男婴,后被告人王华发就联系了之前约定好帮其介绍“送养”小孩的钟某某。同年6月15日,在钟某某、钟一某等人的介绍下,二被告人在福建省福安市坞湾镇霞浦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内,将被告人杨光英所生的男婴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福建省省福安市的刘某某、谢某夫妇,其中二被告人获利75,000.00元。出卖婴儿是被告人王华发与钟某某联系的,在出卖当日被告人杨光英参与了出卖行为。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寄养于刘某某、谢某夫妇家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3日,富宁县公安局接到福建省福安市公安局移送的拐卖案件材料。富宁县公安局审查后于2015年11月1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工作记录、网上比对查询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王华发、杨光英的基本信息,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3、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华发、杨光英被传唤到案,无自首情节。经对二被告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未发现携带违禁品,也未发现身上有伤痕。4、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富宁县公安局接受了福安市公安局提交的被告人王华发、杨光英书写的愿意将儿子交给对方领养的字据及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被解救儿童照片,证实福建省福安市公安局解救了本案被拐卖的儿童,并对被拐卖儿童拍照固定证据。6、寄养保证书及户籍信息,证实福安市公安局将被拐卖的儿童寄养于刘某某、谢某夫妇家。7、福安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同案人钟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8、户名为王华发,帐号尾号为63490的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历史分户明细帐,证实2015年6月15日即被告人出卖亲生子当日,有75,000.00元人民币存入了该账户。9、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多次介绍他人贩卖男婴。其中,2015年6月15日,其帮一对在福建省宁德市打工的云南夫妇介绍送养孩子,来抱养的是雷某某带来的一对夫妇,但是来抱养的夫妇花了多少钱其不清楚,本次介绍其获得500元好处。经辨认,其能辨认出其证言所说的“梅莲”系雷某某。10、证人钟一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多次介绍他人收买婴儿,2015年6月初,因雷某某的朋友要收买婴儿,其就通过钟某某的介绍,在浦霞的一个宾馆内一对自称是孩子父母的云南夫妇将一名男婴出卖给雷某某的朋友。云南夫妇要价10万元,收买的人将10万元交给钟某某,钟某某清点后将钱交给云南夫妇。钟某某给了其1000元介绍费。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证言中所称的“老钟”系钟某某。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与妻子结婚多年未生育,就想通过李一某的女邻居介绍收买男婴,后李一某告知其有一对云南夫妇生了3个孩子,养不起,要送一个给别人收养,要价10万元。2015年6月15日,其与父母、妹妹刘一某和李一某及李一某的女邻居来到霞浦,通过一位讲福安话的老妇女及一位带眼镜的老人,在霞浦城关的一家宾馆内收买了一名男婴。当时在宾馆内自称夫妻的一男一女说是要价十万元,其还价后对方不同意,之后其将十万元交给对方,然后就抱着男婴回家了。刘某某辨认出其在证言中所说的讲福安话的老妇女系钟一某;辨认出戴眼镜的老人系钟某某;辨认出李一某;辨认出李一某的邻居系雷某某;辨认出自称夫妻的男女中的女子系本案被告人杨光英,男子系本案被告人王华发。12、证人李一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打工期间认识了女工刘一某。刘一某的哥哥结婚多年未生育,想抱养一个孩子,让其帮忙介绍。后其回家后得知邻居雷某某去年抱养了一名男婴,其就让雷某某帮刘一某的哥哥介绍抱养一个男婴。2015年6月15日,其与刘一某、刘一某的哥哥及父母和雷某某,在一个老妇人和老头的介绍下,在霞浦的一家宾馆见到一男一女,女子用母乳喂男婴。后刘一某的家人将10万元交给老头和老妇女之后便带男婴回家了。经辨认,其能辨认出出卖男婴的男女系本案二被告人。1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邻居李一某称有亲戚想抱养孩子,让其帮忙介绍,其就让钟一某帮忙留意。2015年,钟一某反馈有人生了三个孩子,无力抚养,要将一个送人抱养,要价10万元。后其与李一某就带收买人到了霞浦,在钟一某及一个老头的指引下来到一家宾馆,看到小孩后,李一某的亲戚决定收养,就把10万元钱交给钟一某及老头,然后就抱着小孩离开了,双方当时还签了协议。钟一某给了其2000元的介绍费。经辨认,雷某某能辨认出钟一某,辨认出出卖男婴的夫妇即本案二被告人。14、证人刘一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哥哥、嫂子因结婚多年无法生育,想抱养一个孩子。2015年6月15日,通过李一某及其邻居的介绍,其与父母、哥哥等人一起到霞浦去看孩子。到霞浦后,在一位老妇女和一位老头的指引下,到一宾馆内看到了一男一女及一名男婴。后其哥哥刘某某将10万元交给老妇女和老头,并和对方写了字据,就抱着孩子离开了。经辨认,刘一某能辨认出在霞浦房间内自称男婴父母亲的系二被告人,辨认出霞浦带路的老妇女系钟一某,辨认出李一某的邻居雷某某,辨认出霞浦带路的老头系钟某某,辨认出李一某。15、证人刘二某、雷一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二人的儿子刘某某和儿媳妇谢某结婚后一直无法生育。后从女儿刘一某的同事处得知有一对夫妇刚生了一名男婴,因养不起要送给别人养,要价10万元。2015年6月15日,其二人就和刘某某、刘一某、刘一某的同事去霞浦看孩子,到霞浦后,在一个老妇人和一个老男子的指引下在一个宾馆见到了男婴及其父母。商量好后刘某某向男婴的父母支付了10万元现金,接着签了一份协议,交易完成后刘某某等人就带男婴回家了。经刘二某辨认,能辨认出雷某某,辨认出在霞浦引路的老妇女钟一某和老头钟某某,辩认出刘一某的同事李一某,辨认出男婴的父亲系被告人王华发、母亲系被告人杨光英;经雷一某辨认,能辨认出雷某某,辨认出在霞浦引路的老妇女钟一某和老头钟某某,辨认出刘一某的同事李一某,辨认出男婴的父亲王华发、母亲杨光英。16、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老公刘某某、公公、婆婆等人经人介绍,去抱养了一名男婴回来,但因为其没有去,具体的情况不清楚。17、被告人王华发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其和怀孕的妻子杨光英到福建省宁德市打工,期间在街上买菜时,遇到了钟某某,钟某某问其是否愿意将小孩送养,其同意后双方互留了联系方式。同年农历四月,其妻子产下一名男婴。后其就打电话给钟某某,在钟某某的介绍下,其和妻子在福建省霞浦的一个宾馆内将该名男婴拿给一对不知名的夫妇收养,收养夫妇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主动向钟某某索要了3000元伙食费。其妻子杨光英不知道其要将小孩送养的情况,只得跟其一起将小孩抱送给他人。经王华发辨认,能辨认出“金老板”系钟某某;辨认出跟金老板一起介绍送婴儿给他人的老妇女系钟一某;辨认出其妻子杨光英。18、被告人杨光英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过年后,其和丈夫王华发外出打工,但打工的地点其不清楚。后其在打工的山上生了一个男婴,其丈夫和一个老头商量将该名男婴拿给别人抚养,其就将男婴拿给他人抚养了。其都是听王华发的,都是王华发做主。将孩子拿给别人养,其没有得到好处。也没有得签订协议,没有得按手印。经辨认,杨光英能辨认其丈夫王华发、辨认出与其丈夫商量送养小孩的系钟某某、辨认出其在福建生育的男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发、杨光英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王华发在将亲生子出卖之前,并没有对收养人的家庭情况以及是否具有抚养的目的和能力进行调查,且本案中的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是以10万元的价格将亲生子出卖,在出卖当天有75,000.00元人民币存入被告人的帐户中。被告人王华发系以送养为名将亲生子出卖,故对于其提出其仅获得3,000.00元营养费,是将亲生子送养,并非出卖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华发在此前无犯罪前科,对其辩护人提出其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光英在拐卖行为中起到次要作用,属从犯,且此前无犯罪前科,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且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华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0二一年五月十六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光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三、对非法所得人民币75,0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庞何海审判员 赖锦芗审判员 农文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