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杜月奉与江伟硕、广州市花都区二轻工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月奉,江伟硕,广州市花都区二轻工业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5960号原告:杜月奉,女,194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唐斌,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伟硕,男,1945年3月7日,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二轻工业总公司,住所地花都区新华街京华巷25号二楼,注册号4401211300488。法定代表人:黄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月奉诉被告江伟硕、广州市花都区二轻工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月奉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海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