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徐云峰与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云峰,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261号申请人徐云峰,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华东,河南节节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亮。申请人徐云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冯国琴名下的(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冯国琴名下的(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零八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