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孙兵兵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兵兵,中富通达(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孙兵兵,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富通达(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贾家花园3号院13号楼101号211c室。法定代表人张树波,董事长。孙兵兵与中富通达(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2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中富通达(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孙兵兵二倍工资差额三万零二百七十五元八角七分。二、中富通达(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孙兵兵经济补偿四千五百元。权利人孙兵兵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富通达(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兵兵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富通达(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兵兵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20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乾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