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侯加民与侯利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加民,侯利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1020号原告侯加民,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侯利苹,女,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加民诉被告侯利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需要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曹自强审判员 秦晓歌审判员 李聪聪二O一六年七月月六日书记员 陈子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