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庞水金、谢学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水金,谢学显,广西横县来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财保21号申请人庞水金,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贵港市覃塘区。被申请人谢学显,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横县。被申请人广西横县来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横州大道茉莉花园商铺21号。法定代表人闭均成。申请人庞水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学显驾驶的属被申请人广西横县来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担保人陶金山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庞水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横县来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陶金山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上述车辆,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韦福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