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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跃臣与双辽市卧虎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臣,双辽市卧虎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王跃臣,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双辽市卧虎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洪恩,主任。王跃臣与双辽市卧虎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双郑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双辽市卧虎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跃臣经济损失76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双辽市卧虎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跃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双辽市卧虎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跃臣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年日书 记 员 : 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