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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鸿翔与夏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翔,夏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鸿翔,男。被执行人夏建伟。李鸿翔与夏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建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鸿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夏建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鸿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