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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15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赵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德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