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15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赵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德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