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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袁金星与苏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星,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189号原告袁金星。委托代理人刘尧国,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文。原告袁金星诉被告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许洪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潘月华、陈文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龙泽兰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袁金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尧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金星诉称,2007年3月份,被告承接了长沙市红色渔场职工拆迁安置房E4栋基建工程。因资金紧张,被告于2007年3月24日,2007年3月28日,2007年3月31日分别借款7万元、1万元及2万元,合计10万元,约定月息为3分,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但被告并没有还本付息。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苏文从原告袁金星处分三次共计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三张借条。三张借条注明如下“今借到袁金星人民币柒万元。苏文。2007年3月24日”,“今借到袁金星人民币壹万元。苏文。2007年3月28日”,“今借到袁金星人民币贰万元。苏文。2007年3月31日”,以上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当日,原告袁金星以现金给付的方式三次共计支付给被告十万元。截止原告向本院起诉时,被告苏文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另查,因本院无法联系到被告苏文,遂于2016年4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以上事实有借条三张、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苏文于2007年3月向原告袁金星分三次共计借款10万元,原告袁金星也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苏文支付了该笔借款,原、被告借贷合同成立有效,被告苏文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关于利息问题,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但原告并未对此主张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借条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均遭到拒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苏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未到庭,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金星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金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860元,由被告苏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洪源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