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艳与陈伟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陈伟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143号原告陈艳,女,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伟炜,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在审理原告陈艳诉被告陈伟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陈艳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艳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林远程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友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