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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艳与陈伟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陈伟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143号原告陈艳,女,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伟炜,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在审理原告陈艳诉被告陈伟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陈艳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艳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林远程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友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