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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恢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曹福国等十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曹福国,赫玉莲,马连海,田长玉,李宝,曹红莲,曹人爽,于海燕,邹凤君,陈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曹福国,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赫玉莲,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连海,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长玉,女,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宝,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红莲,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人爽,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海燕,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凤君,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秀芹,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曹福国、赫玉莲、马连海、田长玉、李宝、曹红莲、曹人爽、于海燕、邹凤君、陈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福国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丰信用社的个人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曹福国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福国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丰信用社的个人存款元至本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支行,收款人姓名:铁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删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