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献县河街庆玲建筑器材租赁站、殷国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河街庆玲建筑器材租赁站,殷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献县河街庆玲建筑器材租赁站,男,1965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河街镇小屯村,联系方式1391010****。被执行人殷国强,男,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献县河街庆玲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殷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3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河街庆玲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1-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33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