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29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95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某某位于宣城市区澄江办事处工业干道28号房屋拆迁补偿款20万元予以冻结,并以其女儿王某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杏园小区31—1#楼60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汪某某位于宣城市区澄江办事处工业干道28号房屋拆迁补偿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王某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杏园小区31—1#楼602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玉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于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冻结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拆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