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庆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庆民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634号罪犯张庆民,男。2002年10月21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3日减刑释放。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日作出(2008)乐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张庆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2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对罪犯张庆民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张庆民减刑一案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张庆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庆民系累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经教育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受到减刑奖励后,又取得考核分68.2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庆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德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