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滕润华、张世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润华,张世礼,祝艳玲,迅达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滕润华,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世礼(又名张红忠),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祝艳玲,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迅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张王欢留村。机构代码:79139931X。法定代表人张世礼,该公司经理。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沧州分行。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106号。机构代码:911309006946978929。法定代表人宋立德,行长。买受人王永伟,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111120032,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瀛州镇野场村。本院依据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河执字第269号-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祝艳玲名下位于河间市××单元××室住宅楼一处(房产证号:河房权证瀛字第××号)。经查该楼房在中国民生银行沧州分行设定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向本院提出优先受偿申请。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均同意该楼房不经评估、拍卖,由法院主持依法变卖,变卖底价为3000元/㎡。2016年6月17日在本院主持下对楼房依法变卖,最终由买受人王永伟以3100元/㎡的价格买受该楼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祝艳玲名下的位于河间市瀛州镇旺佳华庭B1二单元202室住宅楼(房产证号为:河房权证瀛字第××号)一处过户至买受人王永伟名下。二、买受人王永伟持本裁定在30日内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