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财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素萍与被申请人谷春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萍,谷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379号申请人李素萍被申请人谷春文申请人李素萍与被申请人谷春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李素萍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资兴市东江南路的门面,保全标的78203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对被申请人谷春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资兴市东江南路的门面,保全标的782035元;三、查封担保人李哲锋位于资兴市鲤鱼江的房产、查封担保人李瑞锋位于资兴市晋宁路的房产(本案担保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 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忠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