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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丛福军与王志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福军,王志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字第600号原告丛福军,男,1961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王志永,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福军与被告王志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丛福军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福军撤诉。本案受理费已缴纳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姚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