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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德华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德华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初480号原告:中山市德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8523517Q。法定代表人:黄仲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德华家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德华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德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德华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德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倩衡黄丽梅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