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2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东高化工有限公司与铧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高化工有限公司,铧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2319号之一原告:上海东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919号库。法定代表人:李红梅,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立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铧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铧淳路28号2幢。法定代表人:蒋小飞。委托代理人:黄庆红,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高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铧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高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高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高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85元,减半收取4843元,保全费3463元,共计8306元,由原告上海东高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陆忠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