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8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方慧兰诉田作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慧兰,田作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79号原告方慧兰,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田作卿,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方慧兰诉田作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方慧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慧兰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1元,均由原告方慧兰负担。审 判 长  包淑清代理审判员  刘 峥人民陪审员  潘艳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辛朵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