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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唐锡年与王志祥、朱素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祥,朱素莲,唐锡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志祥。委托代理人:蒋莉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晶,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素莲。委托代理人:蒋莉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晶,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锡年。再审申请人王志祥、朱素莲因与被申请人唐锡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志祥、朱素莲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于王志祥、朱素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需证明所负债务系夫妻合意举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而唐锡年在原审庭审中陈述该笔借款直接打入案外人江苏超创信息软件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王志祥、朱素莲并未收到出借款项,亦无举债的合意。该笔借款与朱素莲无关,朱素莲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请求贵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王志祥向唐锡年借款发生在王志祥、朱素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债务应认定为王志祥、朱素莲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唐锡年是根据王志祥的指令汇入江苏超创信息软件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应认定唐锡年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王志祥于借款当日就将此款借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未还款,王志祥和朱素莲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并在审理中与该公司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故朱素莲申请再审称王志祥借款其不知道,未用于其与王志祥的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与事实不符。综上,王志祥、朱素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志祥、朱素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嘉 祥审 判 员 章 晓 东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迎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