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财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李长生与荆钰、王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生,荆钰,王树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132-1号申请人李长生,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荆钰,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系肇事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王树涛,男,成年人。系肇事车所有人。申请人李长生与被申请人荆钰、王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冀******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荆钰交纳担保金3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冀******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红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