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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财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李长生与荆钰、王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生,荆钰,王树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132-1号申请人李长生,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荆钰,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系肇事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王树涛,男,成年人。系肇事车所有人。申请人李长生与被申请人荆钰、王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冀******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荆钰交纳担保金3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冀******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红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