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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16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开龙与镇江佳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龙,镇江佳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678-1号原告刘开龙。委托代理人许兆玉,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佳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法定代表人卢亚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军,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龙诉被告镇江佳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龙撤回对被告镇江佳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开龙负担。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