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素蓉与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素蓉,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02民初1876号原告朱素蓉,女,194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彭正方,男,195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迎接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孙刚。委托代理人吴勇,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朱素蓉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光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素蓉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正方、被告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素蓉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先后共计31142元,约定年利息15%,不满一年的年利息按6%计算,2015年1月21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向原告补充出具了欠条和资金还款协议,并承诺于2015年3月至6月底还清,经结算现尚欠原告借款共计31142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1142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年息15%计算从2014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素蓉借款3114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从2014年3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鄢丽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