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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邢路与甘韵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路,甘韵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490号原告:邢路,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萌遥,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韵瑄,女,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孙贺,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路与被告甘韵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路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