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玉、王成均申请执行四川郑葛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王成均,四川郑葛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369-3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女,生于1961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成均,男,生于1958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四川郑葛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万林乡书房嘴村。法定代表人鲜干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22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郑葛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