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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62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尹宗兴与王利、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宗兴,王利,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622民初1632号原告:尹宗兴,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利,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于敏,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宗兴与被告王利、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宗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宗兴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