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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赖某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2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祥,居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茅桥中心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财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祥是一名吸毒人员,为以贩养吸,于2016年4月28日至5月7日间,在灵山县旧州镇旧州村委会井面口队101号其住宅内,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得赃款人民币190元;并3次容留赖某在其住宅内注射毒品海洛因,1次容留吸毒人员谭某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如下:1、2016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赖某祥在灵山县旧州镇旧州村委会井面口队101号其住宅内,向吸毒人员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小包并容留赖某在其住宅内注射毒品海洛因,得款人民币60元。2、2016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赖某祥在上述地点,向吸毒人员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小包并容留赖某在其住宅内注射毒品海洛因,得款人民币60元。3、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赖某祥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谭某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4、2016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赖某祥在上述地点,向吸毒人员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小包并容留赖某在其住宅内注射毒品海洛因,得款人民币70元。2016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赖某祥因涉嫌贩卖毒品在其住宅内被灵山县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赖某祥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共25小包,净重共1.71克。次日,被告人赖某祥因本案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3日送南宁市茅桥中心医院医治。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人住院移交证明书、灵山县公安局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移动电话通话清单、证人赖某、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赖某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灵山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指认毒品称量照片、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钦公物鉴(理化)字(2016)182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祥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另被告人赖某祥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赖某祥的刑事责任均成立。被告人赖某祥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赖某祥向1人贩毒共3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多次贩毒,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赖某祥自归案后直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某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赖某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梁 震审 判 员  陈邦超人民陪审员  劳景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煜泰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量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