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向某某诉某某发展公司、张福森、卢卫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向某某。委托代理人向东,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雪莲,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卢某某。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被告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代理人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卢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中国西安国际爱心俱乐部产业园,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兰家庄东侧。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方指定账户打款50万元作为诚信金。并约定如在2013年4月30日未能正式开工,甲方将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张某某账户打款30万元。该工程至今未开工。原告多次催要所缴纳的保证金,被告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所交保证金30万元,并自2013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原告所述20万元保证金,并表示该款由被告张某某个人收取,未进入被告公司账户,相关合同系被告张某某以被告公司名义签订加盖项目部印鉴,该保证金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同意承担诉讼费用,不同意承担相应利息。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第三人卢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被告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与原告向某某、第三人卢某某作为劳务分包人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落款甲方承包人签字盖章处由被告张某某签名并加盖“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AXL项目部”字样印鉴。该合同就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计价方式、分包工作期限、劳��分包人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甲方提供、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该合同第10.2条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30万元,在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三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打款50万元,作为诚信金。该合同备注7、如在2013年4月30日未能正式开工,甲方将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合同继续有效。2013年3月7日第三人卢某某向被告张某某账户支付100000元;2013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张某某账户支付100000元;2013年4月5日,原告向被告张某某账户支付100000元。后该项目未能如期开工,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权利、承担义务。合同约定,甲方在未能如期开工的情况向应退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依据该约定及实际情况,被告理应退付原告及第三人已交纳的保证金。被告张某某作为经手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相应利息损失,双方合同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及第三人卢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向某某及第三人卢某某退付保证金3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向某某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某连带承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公告费800元,由第三人卢某某承担400元,被告张某某承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秦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