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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立连与青岛吉祥阁红木木业有限公司、程镇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连,青岛吉祥阁红木木业有限公司,程镇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226号原告王立连。被告青岛吉祥阁红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带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付雨,职务经理。被告程镇地。原告王立连与被告青岛吉祥阁红木木业有限公司、被告程镇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但未能送达。本院遂于2016年6月13日告知原告于1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地址,但原告于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提交被告可供送达的地址,也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且无法送达,导致案件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程人民陪审员  仇志波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