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德志、刘红英与襄阳市浪漫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志,刘红英,襄阳市浪漫假日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去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38号申请人:王德志。申请人:刘红英。被执行人:襄阳市浪漫假日酒店。法定代表人李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志、刘红英与被执行人襄阳市浪漫假日酒店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