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曲某甲与姜某、曲某乙、曲某丙、曲某丁、曲某戊、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上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甲,姜某,曲某乙,曲某丙,曲某丁,曲某戊,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上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曲某甲。被告:姜某。被告:曲某乙。被告:曲某丙。被告:曲某丁。被告:曲某戊。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上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理人: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甲与被告姜某、曲某乙、曲某丙、曲某丁、曲某戊、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上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甲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宝霞人民陪审员 王胜元人民陪审员 曲立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