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章金华等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小宝,章金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71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小宝。2002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金华。2011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青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小宝、章金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金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章金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金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表示服从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金华撤回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0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兵审判员 邓克维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