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小卫与富平朱老二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卫,富平朱老二骨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民终1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卫,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朱老二骨伤医院法定代表人朱龙,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刚晓,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梦龙,系该医院职工。上诉人赵小卫因与被上诉人富平朱老二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小卫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增强,被上诉人富平县朱老二骨伤医院委托代理人赵刚晓,朱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9月4日中午原告在家不慎摔伤,下午被送到被告医院进行救治,住院21天,共花医疗费11600.26元。原告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内踝骨骨折并胫距关节脱位、右腓骨中下段骨折。原告出院后定期到被告医院拍片复查,2014年1月7日,原告的主治大夫杨伟看完片子后,说可以拆除固定螺丝,随即拔钉,并让原告回家按自己示范动作进行功能恢复训练。原告伤口愈合后,随即按大夫的方法进行训练,但脚不敢踩地,踝部疼痛难忍,给被告医生打电话,他们说是正常现象。原告疼痛难忍,无奈,于2014年5月到西安红会检查踝部,得知由于被告的疏忽大意,原告的右胫距关节竟然属于陈旧性脱位,即被告给原告的治疗出现漏诊。原告拿着红会医院拍的片子,去找被告,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免费让原告住院,并承诺让原告恢复功能,使其能正常行走。2014年5月13日,原告再次住进被告医院,住院20天,期间被告给原告行右胫距关节陈旧性半脱位切复内固定术。出院后,被告又让原告注意加强康复锻炼,但原告因病症,始终无法落脚。2014年10月21日,原告第三次住进被告医院,住院122天,期间,被告又让原告在其医院进行康复训练,但原告的脚伤,始终没有康复,至今无法承重站立。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8月1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赵小卫目前创伤性关节炎及右踝关节功能部分障碍等情况,与医方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30%;2、赵小卫右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属八级伤残;3、赵小卫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5000元;4、赵小卫的误工时间为180天;5、赵小卫的护理时间为90天。庭审中,原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均不认可。原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脚踝在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理应受到赔偿。但原告在变更后的第12项诉讼请求中及庭审中明确提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5项鉴定结论均不认可,且没有要求进行重新鉴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即原告的第1、2、3、4、5、6、8、11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第7、10项诉讼请求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原告的第9项诉讼请求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法明确,本案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承担。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牛长军的赔偿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辩称,。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实中心,对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予支持。上诉人的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上诉人陈玉芳、王增虎、雷润平是否应当对本案所涉借款承担担保清偿责任,被上诉人牛长军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雷俊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