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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煦煦与牛宇婷离婚纠纷+一审+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8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牛某某,女。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牛某某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对剩余部分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牛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某某在交通银行某分行营业部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