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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秦俊岭、李林峰与李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俊岭,李林峰,李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099号原告秦俊岭。原告李林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凤燕,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赵俊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俊岭、李林峰与被告李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俊岭、李林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俊岭、李林峰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俊岭、李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俊岭、李林峰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