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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与杜兵等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杜兵,陈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被执行人杜兵。被执行人陈二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与杜兵、陈二琴、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61005.57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5月3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杜兵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森锦绣森邻B5号楼1单元601房产一处,现暂时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38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 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