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萍乡市江龙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江龙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江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新村(八建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8599998-7。被执行人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潭东礼秀村。组织机构代码:68212227-4。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江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的由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湘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江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73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768516元(含案件受理费18630元、申请执行费19886元)。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的价值176851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邬红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