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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长春鑫安阳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赵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鑫安阳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赵丽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474号原告:长春鑫安阳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583号。法定代表人:邰洪兴,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丽春,住长春市怡通家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鑫安阳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公安赵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鑫安阳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丽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