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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葛威与常火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威,常火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12民初362号原告葛威,男,1989年5月7日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户籍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常火根,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葛威诉被告常火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威,被告常火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威诉称:2016年1月15日09时48分许,原告葛威驾驶赣A×××××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041县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朱坊新村路口段遇被告常火根无证驾驶的“宗申”三轮摩托车从该村有东向北右转弯行驶时发生相碰后,因避让不及,又与迎面汪友志驾驶的赣C×××××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该次事故致原告葛威、被告常火根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天,用去医疗费8526.48元。该事故经该事故经新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为,被告常火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葛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宗申”三轮摩托车所有人是被告常火根,该车未投保任何险种;原告的伤情经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原告葛威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000元;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用去鉴定费2700元。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葛威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9523.48元。原告葛威向法庭提供以下四组证据:证据一:原告葛威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是城镇户口,小孩需要抚养。证据二:新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常火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葛威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证据三: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被鉴定人葛威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葛威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000元;被鉴定人葛威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原告花去鉴定费2700元。证据四: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4天,共用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526.48元。被告常火根辩称:本次事故发生属实,是原告的车辆撞到了我的车辆,通过了交警大队进行处理,交警大队说我是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葛威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我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交警大队当时要我赔偿原告10000元,但我没有钱,所以没有赔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我收到了事故认定书,但是我不懂,我也不知道交警大队怎么划分的责任;证据3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原告的伤不构成伤残,给我一个7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报告,如未提交视为我放弃重新鉴定;证据4无异议;被告常火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经庭审查明:2016年1月15日09时48分许,原告葛威驾驶赣A×××××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041县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朱坊新村路口段遇被告常火根无证驾驶的“宗申”三轮摩托车从该村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时发生相碰后,因避让不及,又与迎面汪友志驾驶的赣C×××××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该次事故致原告葛威、被告常火根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天,用去医疗费8526.48元。该事故经新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为,被告常火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葛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汪友志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原告的伤情经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原告葛威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000元;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原告用去鉴定费2700元。被告常火根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另查明,事故车辆“宗申”三轮摩托车所有人是被告常火根,该车未投保任何险种;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垫付任何费用;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赣A×××××号车的投保材料。还查明,原告系城镇户籍,原告儿子葛知非于2015年9月10日出生,事故发生时未满1周岁,系农业户籍。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新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适当,该份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责任划分,原告葛威的损失应由被告常火根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葛威承担30%的责任;因事故车辆“宗申”三轮摩托车所有人是被告常火根,该车未投保任何险种,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常火根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伤情经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原告葛威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000元;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用去鉴定费2700元。被告常火根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该份鉴定意见书中的原告伤残等级予以认定。原告系城镇户籍,其主张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儿子葛知非于2015年9月10日出生,事故发生时未满1周岁,其虽系农业户籍,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死亡或者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项目的赔偿标准依照受害人的身份状况统一认定农村或者城镇标准,故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误工费按2500元/月计算,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根据相关规定,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收入,即按1530元/月计算。原告主张误工期62天,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的医疗费8526.48元,已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后续治疗费2000元,有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属合理赔付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均应计算住院天数4天,其中营养费应按20元/天计算,护理费应按2160.92元/月计算;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过高,因原告本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本院酌定考虑其精神抚慰金2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1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40元。原告诉请的鉴定费2700元,应由被告常火根承担70%,即承担1890元,原告自行承担810元。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江西省2016年度公布的2015年度统计数据,对原告葛威损失的确定为:1、医疗费:8526.48元;2、营养费:20元/天×4天=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4天=400元;4、后续治疗费:2000元;5、护理费:2160.92元/月÷30天×4天=288.13元;6、误工费:1530元/天÷30天×62天=3162元;7、伤残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10%=53000元;8、精神抚慰金:2000元;9、交通费:4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17年×10%÷2=14222元;上述1-4项共计11006.48元,由被告常火根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予以全额赔付,超出部分1006.48元元,由被告常火根承担70%,即承担704.53元,原告自行承担301.95元。上述5-10项共计72712.13元,由被告长火根在交强险110000元限额内全部赔付。综上,原告的损失83718.61元,由被告常火根承担83416.66元,原告自行承担301.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常火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葛威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共计人民币83416.66元。二、驳回原告葛威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38元及鉴定费2700元,由原告葛威承担诉讼费153元及鉴定费810元,被告常火根承担诉讼费1885元及鉴定1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必凤人民陪审员  赵 山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