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田友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田友,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3174号原告李田友,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江涛,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组织机构代码A0293XXXX。法定代表人马金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勇,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田友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田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田友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田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