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查木金、周本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木金,周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星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查木金。被执行人周本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星子县人民法院(2014)星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本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本玉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本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本玉银行存款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查文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卢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