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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查木金、周本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木金,周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星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查木金。被执行人周本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星子县人民法院(2014)星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本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本玉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本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本玉银行存款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查文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卢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