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陈永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某某,陈永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029号原告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青利,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波,男,生于1970年3月6日,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3年11月11日,汉族,现住山西省泽州县。被告陈永花,女,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现住山西省泽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陈永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李某某因刑事案件已被拘留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原告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金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