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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丁启明诉张绍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启明,张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836号申请执行人丁启明。被执行人张绍文。申请执行人丁启明与被执行人张绍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6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绍文银行存款30671.4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